(2017)浙0110民初1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锡忠、徐爱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俞锡忠,徐爱萍,朱建慧,俞美忠,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县汇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312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金鑫大厦2501-2504室。法定代表人:高礼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宝林,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锡忠,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徐爱萍,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朱建慧,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俞美忠,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星光街1082号。法定代表人:沈华中。被告:睢县汇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央大街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应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锡忠、徐爱萍、朱建慧、俞美忠、浙江方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县汇远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94元,减半收取9497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萍?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