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梅、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罗桥街道办,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付丽华,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身份证号码。刘梅申请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铅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4执1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