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杨海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杨海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1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158702379U。法定代表人:刘少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水,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海玲,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告杨海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被告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兴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