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与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任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03号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经营者:孟德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任峰,男,年龄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与被告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任峰去向不明,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原告申请���诉,待能够送达时再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华西装潢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