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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执恢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土产公司、开平市供销集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平市土产公司,开平市供销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3执恢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邝怀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邝炳灿,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40********,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开平市土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新昌潭江西路3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4274287。法定代表人:陈仲虹。被执行人:开平市供销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新昌大兴街7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194286069。法定代表人:方维汉。关于开平市公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开平市土产公司、开平市供销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开法经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开平市土产公司应清还借款本金590000元、利息1226685.1元(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止)及后续利息给申请人并负担受理费10654元,被执行人开平市供销集团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3执恢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