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核3340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伟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曾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33403668号被告人曾伟雄,绰号:“山水雄”,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1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东县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伟雄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粤1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伟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查扣的被告人曾伟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并提讯了被告人曾伟雄。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曾伟雄租住在惠东县平山镇万隆新城海棠阁2702号房贩卖毒品,谢某(另案处理)得知曾伟雄有毒品贩卖后就向曾伟雄联系购买毒品。同年3月2日,谢某到曾伟雄上述住处购毒并住在该处时,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谢某的挂包内缴获毒品氯胺酮93.33克,在该住处内缴获氯胺酮637克、氯胺酮片剂17.24克、甲基苯丙胺107.4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72.67克。被告人曾伟雄得知谢某在惠东县平山镇万隆新城海棠阁2702号房被抓后,就逃到佛山市南海区,并租住于佛山市南海区碧桂园山水桃园78座906号房。期间,曾伟雄向童某(另案起诉)拿了氯胺酮后准备用于贩卖。2014年6月21日上午,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碧桂圆山水桃园78座门前抓获曾伟雄,并在上述住处内缴获40包氯胺酮40090.04克,其含量在82.21%至85.37%之间,缴获黄色晶体状氯胺酮409.68克、氯胺酮20.08克、甲基苯丙胺7.35克。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庭审质证并予以采信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抓获经过、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人谢某、郭某、钟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同案人童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禹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伟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伟雄如实交代毒品来源于童某,并交代了童某的相关信息,虽然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属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伟雄贩卖毒品氯胺铜,数量特别巨大,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交代毒品上家等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刑初57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伟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兵审判员 向玉生审判员 马建兵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曾银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