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关建进与河北正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朝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进,河北正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朝培,张晓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356号原告:关建进,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48号石府二区11-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666404315。法定代表人:苏金朝。被告:李朝培,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第三人:张晓娜,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关建进与被告河北正大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朝培、第三人张晓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建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建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关建进负担。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亦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