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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7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员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