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70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员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