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素云与被告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素云,孙振华,侯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1104号原告:周素云(曾用名周淑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保平,系五大连池市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振华,女,汉族。被告:侯波,男,汉族。原告周素云与被告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素云、侯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孙振华、侯波给付欠款43,1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1日,孙振华、侯波无钱种地从周素云借款43,100元,口头约定利息1.5分,并出欠条,说好一次性付清,不用给付利息。几年来一直索要未还。孙振华、侯波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周素云提交证据:1、欠条1张,证实孙振华与侯波借款数额及欠款时间。2、五大连池市华山公安局华山公安分局户籍证明,证实周素云曾用名周淑云。孙振华与侯波提供信件1封,证实孙振华与侯波因种地从周素云处抬款20,000元,种地赔钱,二人又有病,只能用工资偿还35,000元。周素云称二人借款是60,000元,还款20,000元,加欠承包费3,100元,还欠周素云43,100元。周素云提交的欠条与户籍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孙振华、侯波提交的信件,可认定其欠周素云43,10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1日,孙振华、侯波(二人系夫妻关系)欠周素云43,100元,其出欠条1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中周素云要求孙振华、侯波于2017年11月1日前还款40,000元,经与孙振华联系,孙振华、侯波同意周素云的意见。本院认为,周素云与孙振华、侯波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素云、被告侯波于2017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周素云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孙振华、被告侯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陈真义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