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永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漳州市永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622号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和达,经理。被告:漳州市永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周菊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永恒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款项,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宇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通妹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