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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国友与耿培志、卢桂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辉执字第332号��请执行人:刘国友。被执行人:卢桂琴。被执行人:耿培志。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国友与被执行人卢桂琴、耿培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9月1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