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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田磊与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磊,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8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磊,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法定代表人:赵长久,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委党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田磊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翟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8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田磊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交付的回迁户选择的户型与其之父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一致,为此,回迁村民拒收回迁房,经协商,开发商同意给每户10万元装修补助款,该10万元虽然没有写入拆迁协议,但属于开发商应负的违约责任,再审申请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16)冀10民终280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广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田磊之父与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村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未包含给付的装修补助款的内容,双方对于装修补助款的争议属于补偿安置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驳回田磊的起诉并无不当。田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建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