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皇彩凤、王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皇彩凤,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68号申请人皇彩凤,女,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苏昌丰、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利,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皇彩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6号3号楼2单元14层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16××07),保全价值6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利名下位于金水区青年路146号3号楼2单元14层1××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6××0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