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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闫士海与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士海,南京云隧通网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630号原告:闫士海,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南京云隧通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士海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闫士海于2017年8月26日以家中有事不能正常参加庭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闫士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士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闫士海负担。审判长  崔宵焰审判员  严建民审判员  邵静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