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恢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所长。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永兴村保兴片徐家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所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某某司法鉴定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恢1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