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何显峰与朱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峰,朱多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2194号原告:何显峰,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洛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多多,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何显峰为与被告朱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胜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显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洛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多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22日,被告朱多多向原告何显峰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何显峰多次催讨,被告朱多多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多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显峰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朱多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树超代书记员 贾惠青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0782民初12194号双方当事人:原告何显峰诉被告朱多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6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九月一日?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