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杨汝洪与卞勤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汝洪,卞勤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797号原告:杨汝洪,男,194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卞勤华,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汝洪与被告卞勤华工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汝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汝洪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杨汝洪已预交),由杨汝洪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翀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