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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福碟、吕明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碟,吕明芬,付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赵福碟,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代理人左后芳,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系申请执行人赵福碟之夫。被执行人吕明芬,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执行人付启远,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水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明芬、付启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福碟借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执行费17583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吕明芬、付启远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明芬、付启远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债权,有车辆、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和房产,但是房产已是预抵押和查封状态,车辆现在在什么地方,无法找到,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福碟,申请执行人赵福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车辆在什么地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