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忠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龚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忠,龚节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997号原告:田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1日,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节华,男,生于1968年5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B区园区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朱洪,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忠与被告龚节华、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被告龚节华的地址、联系方式进行送达,均无法向本案被告龚节华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田忠提供被告龚节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具体,因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忠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50元(原告田忠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