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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协平与梅建林、班吉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协平,梅建林,班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唐协平,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梅建林,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班吉春,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唐协平申请执行梅建林、班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