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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学祥诉被告杨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祥,杨丽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078号原告:吕学祥,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菊渤,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秋,女,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兴城市。被告:殷洪亮,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兴城市原告吕学祥与被告杨丽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追加被告殷洪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购布款151262.6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额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2年6月12日到2013年8月31日期间,被告杨丽秋在原告处购买布匹,总价199049.20元,经双方结算,被告杨丽秋尚欠151262.6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起诉后,依法追加被告杨丽秋的丈夫殷洪亮为被告,请求判令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本院查明,原告依据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的二被告身份信息确认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并经过指认,请求法院确认该笔债务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二人应负连带责任。以上诉请与事实情况不符,二人之间并非夫妻关系,原告所确认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梁树华人民陪审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