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道仔、罗青秀等与李志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056号原告江道仔,女,193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原告罗青秀,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原告匡道平,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被告李志华,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桂香园旁边(105国道)。被告肖振武,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现住永丰县,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B1-601室。被告裴瑞庆,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住所地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本案受理原告江道仔、罗青秀、匡道平诉被告李志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肖振武、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裴瑞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于2017年7月3日中止审理。现原告江道仔、罗青秀、匡道平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道仔、罗青秀、匡道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人民陪审员 罗小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美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