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火发与林时铭、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火发,林时铭,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111号申请人:喻火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全,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时铭。被申请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广播电视中心新闻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喻火发与被申请人林时铭、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x号国际商都x幢x层x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号),申请人喻火发以其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号国际商都x幢x区x层x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6)第xx号]以及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号国际商都1幢x区x层x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6)第xx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喻火发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襄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号国际商都x幢x层x室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喻火发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号国际商都x幢x区x层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6)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三、查封申请人喻火发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x号国际商都x幢x区x层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襄阳国用(2016)第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三、执行顺序,先执行本裁定第二、三项,确认担保房屋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后,再执行本裁定第一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