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顺俤与薛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顺俤,薛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368号原告:邱顺俤,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薛秀英,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邱顺俤与被告薛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邱顺俤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顺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顺俤撤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计678.5元,由邱顺俤负担。审判员 陈 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庆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