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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姜迎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姜迎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789号原告:李强,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姜迎滨,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强与被告姜迎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需要另行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娟审 判 员  李景荃人民陪审员  朱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