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宗益、刘宗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益,刘宗荣,佘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宗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刘宗荣,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佘德凤,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皖舒城县人,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益与被执行人刘宗荣、佘德凤债权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杰人民陪审员 张成顺人民陪审员 叶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