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秋会、孔祥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秋会,孔祥配,鲁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42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宋秋会,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孔祥配,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鲁秋玲,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秋会、孔祥配、鲁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娟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