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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秋会、孔祥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秋会,孔祥配,鲁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42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宋秋会,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孔祥配,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鲁秋玲,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秋会、孔祥配、鲁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娟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人民陪审员  孙 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