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积春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积春,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62号原告:邹积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序光,总经理。原告邹积春与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积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