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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邹积春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积春,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62号原告:邹积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健悦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序光,总经理。原告邹积春与被告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积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连江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人民陪审员  潘见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