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1民初3111、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高绍根、徐为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绍根,徐为攸,王福兰,徐法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3111、3112号申请人:高绍根,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为攸,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王福兰,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申请人:徐法意,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绍根与被申请人徐为、王福兰、徐法意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绍根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徐法意经营的当涂县塘南镇玫瑰华庭宾馆的房产或其他价值40万元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绍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法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塘南镇的当涂县塘南镇玫瑰华庭宾馆的房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高绍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文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