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代盛明申请执行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盛明,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盛明,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被执行人: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新九乡。法定代表人:卿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代盛明与盐边县鑫茂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50000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11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向攀枝花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3、向攀枝花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向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投资权益登记。2017年8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盐国用(2011)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子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