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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243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菜园工业园1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7760-4。法定代表人刘世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祯(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66年1月4日,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乳山口。法定代表人高明勇,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历城执字第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货款39686元,自2010年1月1日起以396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79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逾期,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对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明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巨航气囊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2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克成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