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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高卫,张志宇,吴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朱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法定代表人:高卫。被执行人:高卫,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被告:张志宇,男,1970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被告:吴丹,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4月24日的利息及罚息为236666.35元),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高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高卫、张志宇、吴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6800元、执行费11430元(暂计)。现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高卫、张志宇、吴丹银行存款914896.3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德正工贸有限公司、高卫、张志宇、吴丹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