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常海与李伟杰、向惊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李伟杰,向惊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944号原告:常海,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李伟杰,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向惊浪,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常海与被告李伟杰、向惊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常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海负担。审判员 古晓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克非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