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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2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部与林礼龙、吴绍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部,林礼龙,吴绍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部,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礼龙,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吴绍孝,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7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部与被执行人林礼龙、吴绍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林礼龙、吴绍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林礼龙交纳执行款7000元及利息;二、吴绍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礼龙、吴绍孝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林礼龙、吴绍孝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部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保证人吴绍孝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礼龙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长该陪审员  金小虎陪审员  吴希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