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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培培与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培,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4801号原告李培培,女,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萌、王玥喆(实习),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产业园景致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振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新、吕文静,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李培培(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止拖欠的工资103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被告安排原告在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助理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原告的工资属于计时工资,每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的工资。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的工资11726元,且被告未足额支付其2016年7月至9月的工资(拖欠1585元),扣除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1月17日共计向原告转账支付的3000元,被告尚拖欠其工资10311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月份的工资。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工资书面记录两年保存期内,应由用人单位对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金额及领取者等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工资10311元,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原告诉称月份的工资,故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对其诉请拖欠的工资10311元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培培支付拖欠的工资1031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殷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