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鲁明道与冉启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道,冉启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577号原告:鲁明道,男,1961年3月29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启康,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鲁明道诉被告冉启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鲁明道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明道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明道承担。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小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