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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鲁明道与冉启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道,冉启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577号原告:鲁明道,男,1961年3月29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冉启康,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鲁明道诉被告冉启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鲁明道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明道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明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鲁明道承担。审判员  魏绪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小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