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瑞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瑞东,孟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235号申请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被执行人乔瑞东,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围场县朝阳湾镇五间房村*号。被执行人孟庆杰,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泉市榆树林子镇敖牛沟村*组。孟庆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泉市榆树林子镇敖牛沟村*组。姜亚茹,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泉市茅兰沟乡盘道梁村*组。申请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乔瑞东、孟庆伟、孟庆杰、姜亚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乔瑞东、孟庆伟、孟庆杰、姜亚茹的执行申请,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