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王世友、刘立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龙,王世友,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龙,男,35岁。被执行人王世友,男,48岁。被执行人刘立,女,49岁。本院在执行刘文龙申请执行王世友、刘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世友、刘立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立银行存款30000.00元并已交付申请人,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刘文龙申请执行王世友、刘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2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