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东梅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77号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阳区甲一路与长山路交江处鼎鹿广场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刘东梅,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道新城小区。刘振宇,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豪园小区D9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黎明执证字第2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东梅、刘振宇在银行的存款2164699.75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刘东梅刘振宇相当于2164699.7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东梅、刘振宇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