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3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王俊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王俊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3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付明远,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飞,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双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科长,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俊鹏,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行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5月15日,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以王俊鹏于2016年9月,在未依法履行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双城区东官镇庆和村规划用途为林地区及排水渠的土地占地建设,占地面积1534平方米,建设彩钢活动板房二栋,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主体已完工投入使用。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下达双国土行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34平方米土地;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活动板房二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的153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罚款,合计人民币15340元。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王俊鹏于2016年9月,在未依法履行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双城区东官镇庆和村规划用途为林地区及排水渠的土地占地建设,占地面积1534平方米,建设彩钢活动板房二栋,建筑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主体已完工投入使用。申请执行人双城区国土资源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七十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俊鹏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34平方米土地;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的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活动板房二栋,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的153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罚款,合计人民币15340元。本院认为,《土地法》第七十六规定:对违反土地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该案1534㎡土地总体规则为部分林地区及部分排水渠,其行为违反土地总体规则。擅自将林地或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处罚应为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律未设定“罚款”处罚。而双国土行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却对王俊鹏罚款15340元。据此,双国土行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属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双国土行处罚字[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君人民陪审员 程殿斌人民陪审员 徐忠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 博书 记 员 孔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