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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杨与乔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杨军,乔建平,刘慧英,乔启荣,郭俊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797号原告:高杨军,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神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龙(系原告高杨军之妻弟),男,199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乔建平,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刘慧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乔启荣,男,1943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郭俊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市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了原告高杨军与被告乔建平、刘慧英、乔启荣、郭俊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