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岳国、邸淑云、邸维君、王红娇、邸春平、尹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岳国,邸淑云,邸维君,王红娇,邸春平,尹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2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住所地:双辽市北兴路719号。负责人:陈洪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欣,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双辽市。被告:岳国,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邸淑云,女,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邸维君,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王红娇,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邸春平,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尹康,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岳国、邸淑云、邸维君、王红娇、邸春平、尹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刘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曲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