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北京宏正博远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正博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1执1940号被执行人:北京宏正博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彰化村彰化路北侧银利娜物业一屋北京京海春翔旅馆8169号。法定代表人:谢陶。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北京宏正博远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61165.6元。因被执行人未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通过国土房管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325.61元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325.61元并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