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余源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源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源水,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小学文化,稳得福公司出租车司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源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源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余源水酒后驾驶鄂B×××××出租车沿黄石市花园路八卦咀老看守所往太子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十五冶七公司路段时,与鄂A×××××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余源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81mg/l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源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源水的历次供述与辩解;证人纪某、胡某的证言;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黄中泽法鉴所[2017]鉴字法医毒化242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黄公交(西)认字[2017]第06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源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源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源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源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舒庆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