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与吉林省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吉林省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525号原告: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地址: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经营人:王振强,场长,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喜,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峰,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吉林省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希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峰,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与被告吉林省鸿泰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2016年8月21日向被告购买一台4Y**—4型新疆牧神玉米收获机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购机款19.3万元,原告返还购买被告的玉米收获机一台;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原告指派员工王金喜在被告处购买型号为4Y1B-4型新疆牧神玉米收割机一台,全额货款计258450元(含农机补贴63450元)。被告向原告销售的玉米收获机,原告:在使用机器时经常出现故障,被告多次派售后服务人员前来维修机器,但一直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提出质疑,被告称:“就这玩意”。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让戍更换机器或修理到能使用为止,未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原告内正常生产经营和经济收入,不能达到购机目的,要求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今同》,原告退还给被告机器,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告诉,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与诉状所列不符,原告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九台区九郊乡三禾种业家庭农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