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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赵永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赵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负责人:张鹤锐,主持该行工作。被执行人:赵永兴,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与赵永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永兴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依法查封,因未被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赵永兴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