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郑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郑木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98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陶志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言,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木贵,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住天津滨海新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郑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伍 微人民陪审员 张庆芬人民陪审员 暴奉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鹏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