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学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学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171号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水家园2-3-102。法定代表人:杨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广萍,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韩学国,男,1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学国物业服务合同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以此纠纷已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凤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会丽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郭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