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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松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89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福,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安县,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016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松福酒后驾驶陕HX2938正三轮摩托车载乘刘青俊,并拉着三头牛沿镇安县冷安路向高峰镇方向行驶,行至冷安路68KM+85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道路右侧有效路面以外的建筑墙体(空心砖道场砍)上,造成刘青俊当场死亡,陈松福受伤、陕HX2938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青俊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松福委托家人报警,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胡红芳、刘家菊证言,有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受案登记表、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有(商)公(镇)鉴(刑技)字【2016】89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6】J0862血醇检验报告、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2016】年车鉴字第268号鉴定意见,有被告人户籍信息、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松福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陈松福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松福均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松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二个月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