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柳彬、张圣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彬,张圣广,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26号申请人:柳彬,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张圣广,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开元大街18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广本院在审理柳彬诉张圣广、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柳彬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债券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执字第63号案中执行款5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冻结期间在50万元范围内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